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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7日,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鄂市监竞争〔2020〕3 号),对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公共卫生 I 级、II 级应急响应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予以明确。
执法检查现场
关于违法涨价行为的定性。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公共卫生 I 级、II 级应急响应期间,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用商品、防护消毒商品,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果蔬、畜禽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米面油等食品,交通费等一律不得涨价。凡涨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哄抬价格”定性查处。
关于“哄抬价格”行为的认定。自 2020 年1月22日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一是以 2020 年1月21日前商品销售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为原价,在1月22日后超出原价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二是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1月21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三是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
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按该意见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从快从重处理,并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
关于适用范围和时效。该意见适用于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查处商品零售和服务业的价格违法行为。查处相关商品生产、批发企业的价格违法行为,参照该意见执行。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应急响应终止之日止。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迅速展开行动落实省局3号文件要求,已对老百姓大药堂等哄抬价格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欢迎广大市民和消费者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对发现的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通讯员易歆 苏击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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