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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资讯] 因犯危险驾驶罪 3名司机分别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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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5 16:5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审判了一批醉驾案,几名司机因犯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刑。笔者梳理出3起醉驾获刑案例,以此警示广大司机朋友,守住法律底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醉酒开车生事故,车掉坑里人受伤

  涉案人周某,今年44岁,沙洋城区个体老板。

  2019年3月13日下午,周某与朋友从荆门城区乘坐他人开的车前往城北农户家选购树苗,当晚周某等人在农户家就餐。席间,周某喝了一瓶啤酒,由于周某酒量不大,以至喝得有点高。

  当晚,周某等人乘车返回荆门城区后各自散去。离开前,周某与随行朋友约好次日前往沙洋纪山选购树苗。周某老家在沙洋纪山,他跟朋友散去后心想反正明天要去纪山,何不当晚开车回纪山休息,这样时间更宽裕。

  就这样,周某驾驶轿车沿207国道由荆门城区出发开往沙洋纪山,行至十里铺路段时,由于雨天路滑,车掉进路边坑中,人受了伤。120急救医生赶到将周某送往医院急救。

  此次交通事故不仅对周某的车造成损坏,还对他身体造成了伤害,虽没生命危险,但他的脾脏受损被切除。

  事发后,交警抽取周某血液检测认定为醉驾,周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采取刑事措施。后来,沙洋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某案进行了审理,判决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醉酒开车躲卡点,躲不过交警

  涉案人王某,今年57岁,沙洋马良人。

  2019年5月9日晚,王某在本村叔叔家吃晚饭,席间喝了2两多当地产的粮食酒。酒后,王某没有回家休息,而是开着轿车沿沙(洋)马(良)公路往沙洋城区驶去,他要到沙洋城区一单位院内看望姐姐。

  王某驾车将要抵达沙洋城区时,发现前方有交警设卡检查,他将车驶进附近一单位院内,试图逃脱交警检查。交警发现了王某的异常举动,追至院内将其控制。

  经抽血检查,王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王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提起公诉。沙洋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案进行了审理。最终,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醉酒骑摩托车,发生事故担责任

  涉案人吕某,今年40岁,沙洋城区人。

  2019年5月23日晚上,吕某与朋友在沙洋城区一餐馆就餐,席间喝了两杯散装白酒(约三两半)和两瓶啤酒。当晚8时许,吕某从餐馆出来骑着一辆两轮摩托车前往沙洋城区一中学接放学的孩子。

  行驶中,吕某与对向行驶的一辆正三轮摩托车相撞,导致两车受损、吕某受伤。

  后来,吕某被送往医院急救,没有生命危险。交警抽取吕某血液进行检测,发现吕某属醉酒驾驶。交通事故认定吕某与对方负同等责任。

  吕某就民事赔偿部分与对方达成协议,因他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沙洋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吕某案,判决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酒驾处罚有标准,醉驾要被追刑责

  法官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荆门晚报通讯员 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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