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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资讯] 代理人私吞11万元赔偿款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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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8 13:57: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代为处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的法律事务,在拿到相关赔偿款后,私自将其中11万元装入自己腰包。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欺骗被代理人谋取利益的案件,代理人辛某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记者从沙洋县人民法院获悉,2017年1月3日,王某驾驶半挂车撞上行人龚某某(龚某胞兄)致其当场死亡。事后,作为“朋友”的辛某(男,55岁,沙洋人)接受龚某委托,代理龚某胞兄交通事故死亡案件相关法律事务。2017年9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同年10月,辛某代领案件赔偿款共计53.9万元,却告知龚某赔偿款共计42万元,扣除代理费和各类杂费6万元,应给龚某36万元,并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将36万元转给龚某。龚某多次向辛某索要判决书,辛某推脱不了,便伪造法院判决书,将原判决书上“肇事司机应负赔偿款的80%即42.9万元”改为“60%即31.9万元”。龚某心生怀疑,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查阅原判决书后,要求辛某返还其隐瞒的赔偿款未果,遂报案。后辛某到沙洋县公安局投案,向受害人家属返还了11万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辛某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侵占他人财物,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辛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记者冯杰 通讯员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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