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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已是违法行为,出了事故不救助不报警,反而驾车逃跑,并将肇事车辆沉塘藏匿。近日,经京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京山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网络配图
2018年12月5日18时40分许,周某某酒后驾驶一轿车沿31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京山市雁门口镇“京和米业”门前路段时,将同向行走的行人孔某某撞倒,造成孔某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周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并将肇事车辆沉入京山市雁门口鲤鱼凹水库藏匿。
经认定,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检察官提醒
酒后驾车,错!肇事逃逸,再错!沉车隐匿罪证,大错特错!交通肇事后应当积极履行救助义务,逃避法律责任迎来的只有更加严厉的处罚!
来源:京山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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