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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资讯] 紧急通知!荆门这些路段禁止载货汽车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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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2 22: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关于禁止载货汽车
在荆门中心城区部分路段通行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荆门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管理,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禁止载货汽车在中心城区部分路段通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行车辆类型

重型货车、中型货车、轻型货车(皮卡货车除外)、低速货车。


二、禁行路段

泉口西路与西三环互通路口以东路段;

金龙泉大道与东宝大道(原泉口一路)交叉路口以南、以东、以西路段;

荆襄大道(原月亮湖北路)与东宝大道(原泉口一路)交叉路口以南、以西路段;

月亮湖大道(原月亮湖路)与江山路交叉路口以西路段;

白庙路与五一路交叉路口以西路段;

阳光大道与深圳大道交叉路口以北、以西、以南路段;

阳光大道与培公大道、关公大道交叉路口以西、以北、以南路段;

白云大道(原兴隆大道)与迎春大道交叉路口以北路段;

深圳大道与西三环互通路口以东路段;

西三环与347国道交叉路口(原荆漳公路)以东、以南路段;

漳河大道与西三环互通路口以东路段;

西三环碑凹山南出口(蜜蜂博物馆)以东路段;

过境货车经东外环绕行荆门中心城区。


三、通行条件

因运输生产、经营、生活必需品及城市建设项目,确需在上述禁行路段通行的货运车辆,可凭有关证明、证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并按通行证规定的时间和线路通行。运载货物车辆必须加盖篷布密闭,不得抛洒、飘散载运物。


四、违法处罚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行路段通行的,或者未按通行证规定的时间和线路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给予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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