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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资讯] 监视居住期间不知悔改再作案,这次还是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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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5 20:2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近日,东宝区牌楼镇一男子因盗窃摩托车被监视居住,没想到他在这期间不仅不悔改,反而跑到掇刀城南新区再次盗窃摩托车,结果被掇刀公安抓获归案。等待他的必是法律的严惩。


案    情

10月28日晚7时许,掇刀石派出所接110指令,城南新区某小区内有一男子摩托车被盗。值班民警迅速赶到案发现场,发现受害人骆某停放在自家楼下的一辆红色豪爵125摩托车被盗。

1.jpg

嫌疑人指认盗窃的摩托车

据车主反映,被盗车辆装有GPS定位系统。民警随即联系安装GPS定位功能的商家,利用摩托车的GPS卫星定位功能,侦测到涉案车辆位置在牌楼镇新生村2组附近。


侦查、抓捕

当晚,刑侦中队中队长朱扬和社区民警黄涛立即带队前往牌楼镇开展工作。民警一边在主要路口进行蹲守,一边对停放被盗车辆地点周围住户进行秘密走访。经过查找,民警很快找到被盗车辆,但未发现嫌疑人。为了人赃俱获,民警在被盗摩托车附近蹲守了整整一夜。次日早上6时,犯罪嫌疑人出现,民警冲上前,将嫌疑人成功抓获,现场查获涉案红色豪爵托车。


交    代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姓田,男,今年34岁,系东宝区牌楼镇人,有吸毒、盗窃前科,今年9月因盗窃4辆摩托车被牌楼派出所刑事拘留,后因伤病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他没有改过自新,而是重操“旧业”,10月28日晚,他窜到城南新区一小区内,见一楼栋下停着一辆盗窃摩托车,便将车盗得,然后骑回牌楼家中,没想到第二天就被民警抓获。目前,田某已被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2.jpg

车主领回被盗摩托车

普法知识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新《刑诉法》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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