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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头巷尾] 行人闯红灯出车祸身亡,法院终审裁定肇事方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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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1 19:4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案件再次警示,行人在过路段人行横道时享有绝对空间路权,机动车不礼让行人引发交通事故要负全责。

  事件回放:人行横道上出租车与行人相撞

  涉案人为赵某,今年51岁,沙洋人,系出租车司机。

  2018年12月13日22时许,赵某驾驶出租车沿城区象山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市二医门前人行横道时,与沿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的一行人(殁年49岁)相撞,造成该行人受伤后送医抢救无效身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赵某在现场拨打120、110等候处理。

  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不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出租车方要负全部赔偿责任

  事发后,赵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

  2020年10月9日,东宝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75万余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12万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范围内赔偿50万元,其余损失13万余元(含已赔偿的8万余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汽车出租公司和赵某共同承担。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赵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此案。

  二审认为,上诉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身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赵某案发后在现场报警并等候交警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赵某的犯罪行为给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75万余元,应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公司先行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11万元,医疗赔偿金1万元,然后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赔偿50万元,余款13万余元(含已赔偿的8万余元)由赵某和汽车出租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针对赵某上诉认为受害人闯红灯通过人行横道,应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由此应减轻他的法律责任。

  经查,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事故发生地点是路段而不是路口,施划的人行横道是行人横过道路的绝对空间路权,人行横道属于交通信号,机动车行经该路段时应减速行驶,在遇行人通过时必须停车让行,确保行人的空间路权。礼让人行横道是机动车的法定义务,该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是机动车司机未尽观察义务,在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人行横道上行走时未停车让行,侵犯了行人的空间路权,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虽未按信号灯指示行走,但这仅属于单向事故路权问题,对机动车没有造成时间路权(俗称先行权)的侵犯,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其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中“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规定,不应该承担事故的责任。

  原判综合考虑赵某具有的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以及相关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对其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及民事赔偿处理得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法院最终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记者 秦文 通讯员 李胡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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