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恋爱期间,男女朋友之间经常会通过微信、支付宝或是银行卡进行转账,至于钱款的性质并没有很明确。热恋时不分彼此,钱也混着花,然而一旦分手,追偿当初所转款项容易产生纠纷。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起此类案件,热恋期间接受款方要偿还对方本金及利息。
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宋某(男,今年25岁,住东宝区)与付某(女,今年26岁,住东宝区)系恋爱关系。2018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26日,付某通过微信向宋某10次转账9.46万元;2018年8月17日,付某通过工商银行向宋某转账4万元。2018年11月28日起,宋某陆续向付某转账共计7万元,此后未再还款。付某遂诉至东宝区人民法院,要求宋某偿还6.46万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审判后,付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今年5月13日对上诉人付某及被上诉人宋某进行了询问。
付某主张,双方就此案债务构成借贷法律关系,其提交的短信截图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转账凭证证明实际提供了借款。宋某辩称,双方不构成借贷法律关系,其与付某曾是恋爱关系,案涉的13.46万元用于为付某公司经营办事及二人日常生活、旅游支出,并非借款。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具有两个要件,一是存在借贷合意,二是出借人实际提供款项。此案中,付某提供了向宋某转款13.46万元的凭证,其实际提供款项的举证责任已完成。关于借贷合意,此案虽没有借条这种直接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债权凭证,但考虑到转款时双方处于恋爱期间,具有特殊关系,未出具借条亦符合情理,且从付某提交的短信对话内容来看,付某向宋某主张还款,宋某并未否认,一直在尽力筹措还款,再就是两人均认可宋某向付某已还款7万元。基于以上几点,付某主张此案争议的转款系借款,具有高可信度。
宋某抗辩称诉争转款并非借款,而是付某公司经营办事及日常生活共同消费所用,但未提供如发票、合同、转账记录等任何证据证明。而诉争转款额度较大且集中于2018年7月到2018年8月中旬的一个半月时间之内,不符合日常生活消费额度不大、持续时间长的特征,加之付某提供了旅游支出及诉争款项之外的较长期间的转账记录证明了其在日常生活中另外进行了支出,故宋某的抗辩力度较弱,不足以降低付某对此证所举证据的证明力。因此,付某与宋某就此案诉争转款形成借贷合意具有高度可能性,付某实际提供了借款,故双方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宋某偿还付某借款本金6.46万元,并以6.46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9年7月10日起计算逾期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法官提醒,现实生活中,情侣之间应当分清楚彼此间经济往来的具体性质,尤其是涉及大额钱款或财物时,是赠与、借贷还是其他共同生活支出,应明确表示,并留存相应的证据,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荆门晚报记者秦文 通讯员刘雪苹 刘雄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