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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资讯] 男子打伤同居女友领刑3年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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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4 08:5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被告人要为自己将人打成重伤(二级)的行为买单,面临3年3个月的牢狱之灾和近6万元的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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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伤人漫画


  涉案当事双方为一对同居5年多的男女,年龄均在55岁左右,均系钟祥人。

  事发于2019年6月18日晚,两人在女方钟祥的家中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上床休息后发生互殴,男方用拳头将女方的脾脏、肋骨打伤,导致脾脏被摘除,女方用手将男方下体抓伤。经鉴定,女方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男方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6月28日,女方向当地警方报警。随后,警方立案侦查,男方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归案,并如实供述了殴打女方的事实。受到伤害的当事人虽是男方的同居女友,但因他造成对方重伤(二级)的后果,最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移送当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当地法院一审审理了此案。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女方受伤后,先后用去医疗费2.6万余元,评定其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经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此案因家庭矛盾引发,原告人对案发也有一定的责任,对被告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应予赔偿。原告人的物质损失近6万元(其中医疗费2.6万元、误工费近2万元、护理费642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2466元)由被告人赔偿。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悔罪表现,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近6万元。

  此案上诉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家人之间动粗,也会涉嫌故意伤害罪


  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军分析认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要看受到伤害的当事人损伤程度是否被鉴定达成轻伤及以上,即轻伤、重伤或死亡。一旦达到,不论致伤的是否陌生人,伤人者一样面临被追刑责。

  此案中,双方虽是同居关系,但男方致女方重伤(二级),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当事人报警,法院给出判决有法可依。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刘军提醒广大市民,不要自以为教训家人是家事,殊不知,一旦伤害程度达到了法律意义上的轻伤以上,追究刑责是必然的。他希望大家遇事冷静,有话好好说,切不可动粗,以免害人又害己。(荆门晚报记者王清华 通讯员李胡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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