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淡风清 发表于 2019-6-30 14:35:06

你的房子以后一定属于你的子女吗?

    年初,公证处接待了一位当事人小龚。见到公证员,脸上还带着稚气的小龚提出了公证申请。
  小龚母亲上个月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子,小龚要求办理该房屋继承权公证。通过初步询问,公证员得知小龚的父亲是离异后带着两个成年的女儿与母亲再婚,婚后生育了小龚。小龚的父亲已于十年前去世,去世前将家庭财产进行了分配,分别将一些现金和财物给了两个女儿,现住的房屋登记在小龚母亲名下,留给两母子。小龚的父亲将财产分配完毕未立下有效的遗嘱后去世,之后,小龚母亲未再婚,独自养育小龚直至成年,病逝前也说过将该房屋留给唯一的儿子小龚,但并未立下有效遗嘱。
  公证员根据他的家庭情况,给小龚做出了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因小龚的父母生前均未立下有效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现登记在小龚母亲名下房产便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该房屋虽登记在小龚母亲名下,却是父母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房产的1/2属于父亲的遗产。小龚父亲十年前去世时,属于小龚父亲名下的房产份额已经发生了继承,只是未实际进行分割,那么父亲的1/2遗产应由爷爷、奶奶、母亲、两个同父异母的姐姐、小龚6个人继承;母亲的遗产应由外公、外婆、小龚3个人继承。如果其他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后,小龚才是唯一的继承人。小龚理解后,答应回去准备相关的证明材料,然后集齐其他继承人到公证处,讲明情况并说服众人放弃继承,达成父母和自己的心愿。

  就在小龚准备材料期间,小龚的外婆去世了。公证员问明小龚外婆的直系亲属情况后告知小龚,由于外婆后于小龚母亲去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本应由外婆继承的遗产发生了转继承,外婆名下的继承份额转由外公及其五个子女继承。此时,在原继承人的基础上又多了5个继承人,虽然占的份额不多,但都是法律上的继承人。

  小龚茫然而无措,公证员耐心而细致的为他列出办理继承权公证所需证明材料,指点取证的途径,并帮助他相继给各个继承人电话沟通、普法。为了这套房产的继承,小龚历时半年多,终于将材料准备齐全,集齐所有继承人到公证处,在其他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后,小龚办理了继承权公证,成了这套房产的唯一继承人。

【案例评析】
  上述案例说明,公民生前未对其财产进行有效的处理,导致出现复杂的法律关系,增加了跑证明材料,“集齐”众多继承人的麻烦。其间,如果遗漏其他继承人,还会产生诉讼纠纷,案件的审理耗时长、难度更大。如果小龚的父母生前办理了公证遗嘱,两人过世后,小龚只需要拿经公证后的遗嘱到公证处,公证处通过遗嘱平台查询系统,确认该遗嘱是其父母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则为其出具遗嘱继承公证,小龚凭此遗嘱继承公证书就可办理过户手续,顺利继承父母的遗产。

遗嘱公证的优势:
  一、经过公证之后的遗嘱效力强:遗嘱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且遗嘱内容不易被篡改和伪造,有利于保证遗嘱效力的实现,保护遗嘱人和遗嘱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遗嘱引起的继承纠纷的发生。
  二、经过公证之后的遗嘱可靠性强:遗嘱经过公证之后,除非经过法院裁判或公证处撤销,一般情况下不能被推翻,法院可以据以认定案件事实。
  三、经过公证之后的遗嘱证据性强:经过公证的遗嘱,公证处会在系统内遗嘱平台备案,既可以查询又可以取证,减轻了当事人调查取证的难度。
  四、经过公证的遗嘱规范性强:遗嘱公证,作为公证处的一项日常工作,具有一套相对成熟的管理体制,相比于当事人自行办理遗嘱事宜,具有更强的规范性。
来源:荆门市普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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